這個時間的我應該是在教室裡面,聽著民訴老師的授課才對!

但我卻在這裡打網誌,因為上星期的事情有點多!

而且想了一些事情。嗯嗯~~用了三堂課的時間讓自己乾淨點也不錯!

把一些不必要的想法給丟掉,讓自己好好的沉澱也很好!

最近就丟了超多工作,先是尚儒老師的TA給了別人!

為什麼給別人呢?!因為那個人有修課,然後又是個心眼狹小的人說要做!

避免讓老師難做人,也怕老師被說:因為我跟老師比較熟,所以老師偏心!!!

所以我就讓給她做了!那個人也是之前跟我有過很多爭執的而且也是我大一交往差不多三天的人吧!!!冏rz

可是隔不到一天,老師就打電話給我,問說:有沒有到處跟人家講說是她搶了我的工作!

當然沒有,我只說過:因為她有修課,所以就給她做!那既然我會給她做,我就不會這樣講!

要這樣講的話,我就一開始不要給她做就好啦!!!我又不是有病!!!!自打嘴巴
!!

老師說,那個女的哭著跑去跟他說:我在外面這樣跟人講,所以她不要做了!!

聽到這裡我都傻眼了!!!

念法律系念到三年級的人,竟然不會跟當事人求證,是不知道什麼叫做:
證據能力證據調查嗎?

刑訴是都白學了是不是阿!!!!什麼都不求證,就哭著跑去跟老師講這些事情!!!!

是要哭給誰看阿!!這學期的刑訴第一堂,妳是學到忘記喔!!!

沒有證明價值的事情就跑去跟別人說,腦袋裝的是什麼阿!!!!

還是連基本原則的:
無罪推定罪擬唯輕不自証己罪都忘記了!

妳有一個待證事實卻不去調查清楚就隨便亂說!白學了妳!!!ˋˊ

第 310 條 (誹謗罪)

意圖散布於眾,而指摘或傳述足以毀損他人名譽之事者,為誹謗罪,處一

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而且根據刑法第310條而言:妳意圖散佈於眾,說我對外說:是妳搶走我的TA工作這件事而言,足以毀損我的名譽。我是可以去告妳毀謗的!

妳的刑分念到哪裡去了阿!!!

接著是我們主任的TA也丟了!!因為我之前為了學分跟修課的問題,跟他有了爭吵!

結果這學期的TA他就說:要找二年級的人來當!

我想大概是因為之前的爭吵,所以又把我給辭了吧!

所以這學期狂丟工作,只剩原本系辦的工讀了!

算了~如果他的心腸真的這麼小,也代表著在他下面做事,也出不了頭!

那又何必呢!!

這星期要回家了~感覺很久沒回家!了!想快點回家,星期四就可以走人了!

只是又有點趕,因為得過五點才能走!又碰到尖峰時間,就只好塞塞塞了!!!

但是可以回家就好了@@其實在台中有時候活的還蠻無力的,總是有一些鳥事發生!!!

不過還好的是秦小平陪我XD

還有家人跟朋友的支持。這是足以安慰抵銷的更甚於鳥事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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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rainnightwater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1) 人氣()